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2号凭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事情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卖力征收的国家重洪流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元和个体谋划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事情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卖力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三、税务部门根据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详细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规模、工具和尺度,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根据现行划定执行。五、缴费人接纳自行申报方式管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六、切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正当性负担责任。
七、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凭据本通告制定详细实施措施。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点击文章末尾“相识更多”检察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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